高校招生放宽体检限制 更多考生有望入大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10:2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方夷敏 实习记者陈晶晶)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昨日联合下发了刚修订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比,《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尤其是患病和残疾人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作了进一步放宽。 不影响学习的残疾生录取不受限 《意见》指出,除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性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有就业困难的专业由残疾生自选 《意见》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但是,“不宜就读”建议仅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由于视力及肝功能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意见》还指出,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高校自补规定必须列入招生章程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规定,省招办将会在录取阶段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