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学生找学校要看清办学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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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3:1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记者崔丽)号称一年内保证考生步入大学校门的“高考梦工场”,其诺言在一场官司中化为乌有。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一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学生刘历历的家长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无效,二一一公司退返已收取的学费5万元。 2002年8月21日,刘氏父女与号称“高考梦工场”的二一一公司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约定由二一一公司对刘历历进行全日制、封闭式高考前一学年的教育,使其在2003年高考中顺利升入理想大学。学校收取学费5万元。 但刘历历只在学校上了半年,就不再去了。据刘父介绍说,刘历历到“高考梦工场”参加学习后,发现二一一公司所做的承诺及许多宣传内容是虚假的,而且该公司根本不具备办学资格,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刘氏父女遂将二一一公司诉诸海淀法院。 二一一公司认为其与北京市某中学属联合办学,在《委托教育协议书》中也约定7日内如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而刘历历的退学是其自身原因,并非公司没有履行协议。 对于联合办学的说法,法院查明,2002年8月10日,二一一公司与北京市某中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规定由二一一公司赞助该校10万元作为校园建设费用,由学校帮助二一一公司租赁办学所用房舍,为其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然而,二一一公司与北京该所中学联合办学,双方并未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在二一一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生局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上载明:批准的学校名称为廊坊二一一培训学校,办学范围为文、理科高考复读班。但发证日期却是2003年3月10日。这说明,在2002年8月21日,二一一公司与刘氏父女签订《委托教育协议书》时,培训学校尚未获得办学许可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定的《委托教育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官提醒考生及家长,在选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其办学资质的真实情况,以免耽误学习浪费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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