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报复老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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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6:04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5月19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郝树勇 王忠) 近日,一起因报复他人而引发的纵火案件,经邹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传征因犯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年29岁的王传征系济阳县人,2002年10月来到邹平,在一家个体面粉厂打工。起初,由于技术不熟练,干活比较慢,他经常遭到老板和老板娘的责骂,一个多月后,又因与同事打架被辞退,并被从工资中扣掉了1000元的治疗费。为此,王传征觉得吃亏了,对老板和老板娘也就心生怨恨。当年12月15日,被辞退回家的王传征返回邹平。当晚10时,他翻墙进入面粉厂,先在车间偷盗了两台缝包机、两个千斤顶和两条黄油枪,然后潜入仓库,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仓库内的编织袋点燃后,带着偷盗的东西匆忙逃离了现场,而火借风势越烧越大,致使仓库及库房内的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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