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汛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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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6:06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5月27日讯(记者 李艳)我省黄河防汛将有法可依,《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草案)》今提交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对防汛范围、预案制定、组织实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还专门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机构可采取紧急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当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蓄滞洪区、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时,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在其辖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在抢险救灾中急需土地的,可以先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性的当于灾后恢复原状交还,属于永久性的当于灾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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