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倒伤人,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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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6:28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6月2日讯(通讯员 万超中 记者 董震 实习生 聂玉雷)莒南县十字路镇某村村民刘某因伐树时未设置标志牌,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引发纠纷。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9639元。 今年2月10日上午,刘某雇用本村四名村民为其伐树,但未在伐树现场设置任何危险标志。此时,原告张某骑摩托车行至伐树现场,站在该树附近的刘某喊其停车,张某见树未倒,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雇用他人伐树,在伐树现场未设置任何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将原告致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刘某发出危险信号后继续前行,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因四名伐树村民系刘某雇用,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张某未向四人主张权利,故刘某关于由其所雇用四人分担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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