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非公企业主子女就学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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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2:29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已下发,该意见对大力支持非公企业投资教育事业、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教育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其中,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入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地常住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入幼儿园的,由 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问题:家长及学生本人按规定在我省内新的居住地取得常住户口、正在普通高中学习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成绩核转手续,经批准后可转学到我省居住地学校就读,并取得当地高中学籍。如转学到我省后需到省内其他学校借读,与我省常住户籍居民一视同仁予以办理。户籍不在流入地(居住地),需在我省普通高中借读的,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收费标准与我省借读生一视同仁,学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报考云南省行政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无论户籍是否在我省,均与本省居民子女同等对待。非公企业经营者、外来个体经营户子女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问题:非公企业经营者及其子女参加我省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文凭考试,与当地居民及子女一视同仁。已经取得我省常住户籍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及其子女,且其高中学籍在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具体办法结合教育部的有关精神,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办理。 王晓卫(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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