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大厦”不能随便叫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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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5:53 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 绿地率低于40%的不得叫“花园”,建筑物容积率超过0·5的不得称“别墅”,这是省人大常委会7月25日批准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地名是城市的文化脉络,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一个时期以来,济南也出现了命名浮夸、贪大求洋现象,“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引起人们的反感。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对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进行了严格规范:市区内新建的居民区,想称“小区”,其居住户总数必须在3000户以上,并有与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凡叫“园”、“苑”的,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只有依山而建,并且绿地率在45%以上的,才可以命名为“山庄”;市区内新建建筑物欲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必须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要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需要在5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8000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要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该《办法》还要求,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市区内道路和居民区的名称不得重复、同音。 在规范地名的同时,该《办法》鼓励企业有偿冠名,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以及新建的居民区等,都可以用企业名称或用商标、品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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