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8项费用 新规定8月1日起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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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4:46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近日,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下发通知,公布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办法。该项规定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两大类8个项目。 该政策的实施,一方面适度提高了一些费用昂贵且易滥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另一方面也规范了一些临床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包括两类: 第一类:诊疗设备,包含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高压氧(抢救治疗除外)、体外震波碎石等5个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包含3个项目,即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办法是先由参保人员自负规定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市的具体办法是:使用上述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需先由个人现金自付10%的费用;使用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费,需先由个人现金自付20%(国产或合资产品)或30%(进口产品),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新规定四特点 1.是合理控制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选择了影响面较小、价格较高、容易滥用的项目。 2.是适度提高个人经济责任。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对诊疗设备类项目由个人首先支付10%,对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由个人首先支付20%-30%。 3.是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如明确了高压氧抢救治疗的指征。 4.是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在对一些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提高个人自负比例的同时,从本市实际出发,将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和导管支架等以前限额支付或支付标准不明确的项目纳入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使医疗机构能够规范操作,使有关参保对象能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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