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却被刑事立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6:01 大众日报 | ||
本报淄博讯 经济往来中发生欠款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解决,却被认定涉嫌犯罪并实施拘留关押。日前,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一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依法监督纠正,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今年4月20日,一名南方青年到淄川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映:哥哥蒋某来淄川做生意,因拖欠货款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检察官立刻与承办单位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取得联系,从案卷材料了解到,江苏武进个体业主蒋某通过上网与山东中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达成买卖钕铁硼磁钢的意向。后经面议价格,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以“武进市宝德电器厂”的名义先后与中舜公司签订了5份购销合同,货值26·99万元。但货物发送后,仅收回货款3万元,余款23·99万元多次催要未果。柳泉公安分局接报案后,初查认定,宝德电器厂为一皮包公司,无工商登记,无履约能力,对蒋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4月17日刑事拘留,4月25日由其弟作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经全面调查后认为,该电器厂于2000年7月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直从事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等业务,与中舜公司签合同时未按时年检,但不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尽管蒋某将货物卖出后,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周转经营资金和家庭生活支出等,但双方签有还款协议,且尚在还款期限内,只是就是否分期付清未达成一致,二者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因此,本案系经济纠纷,不宜用刑法手段强制干预。为此,淄川区检察院遂向柳泉公安分局发出纠违法通知书,7月20日该案被撤销。 冯月英 杨光 宁勇 报道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