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3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法制办获悉,新修正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开始实施,主要的变化集中在拆迁的货币补偿方面,《办法》将首先适用于经十路拆迁。
据悉,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变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1+调整系数)×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市场平均单
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评估确定,报市开发拆迁办备案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调整系数根据房屋实际新旧状况在评估单价的2%以内确定,不含房屋建造使用年限折旧因素。被拆迁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单独评估;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原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单独评估的按照单独评估价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在拆除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方面,租赁关系终止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其中,被拆除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拆除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补偿金额为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之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另外,拆除住宅装修部分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确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但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