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简单了 《条例》很有人情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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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5:51 大众日报 | ||
日前国务院颁布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样在省城济南引起强烈的反响。这种反响在婚姻登记处体现得最充分。8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济南市大纬二路的济南区级婚姻登记处,对前来登记结婚的新人和登记处管理人员进行了采访。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等几个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都设在这里。一上午,前来登记结婚或咨询相关问题的人络绎不绝。说起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大家谈论最多最关 一位中年女士来咨询离婚的有关事宜。当她得知新婚姻登记条例相关的内容后,当即表示,“要离也等到10月份以后再办手续”,她说:“离婚要单位开证明,很快单位的同事就都知道了。本来离婚就不是一件痛快的事,大家知道了后万一再议论议论,那压力就会更大了。我认为离婚手续取消单位证明很好,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曹向军律师认为,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的做法,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也是社会封闭的结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基本都是有单位的,几乎人的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人员的流动微乎其微。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也十分了解。因此,由单位对个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由医院对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就理所当然。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日益加剧,也出现了大批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跳槽频繁的打工者。对于这些流动人口,如果再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就会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曹律师介绍说,自己以前就遇到过这方面的咨询,一些打工者没有固定单位,在一个地方也只有暂住户口,想结婚时遇到麻烦:单位介绍信自然无法开,凭暂住户口也难以使住处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因此就无法结婚了。而流动人口将来肯定会日益增多,所以旧规定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也会更多。新规定恰好解决了这些问题,可以说是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从法理上说,个人婚姻状况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部分。结婚离婚必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曹律师认为,过去实行婚检和单位出具介绍信,是对公民的生活状况和健康状况的一个审查,在一定的时期,特别是公民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了解时,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不允许结婚的情形都了解了,再执行这样的规定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甚至变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特别是离婚,多数离婚的公民都不愿意离婚这一事实被别人知悉,特别是刚刚离婚时很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而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就无法保护其这种隐私权。 曹律师说,新规定从立法精神上看,体现了对公民的信任和尊重,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文关怀。按照新规定,登记机关对公民提供的资料将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由公民自己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这充分表明了新规定更多的是对人权的保护而不是限制。同时,条例取消了“管理”二字,也体现出政府职能的转变,它说明新条例强调的更多的是服务而不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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