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禁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13:59 云南日报 | |
2003年秋季入学基本进入尾声,该交的学杂费基本交完,对于学校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本报不断接到一些家长的电话,询问有关规定。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到早在学校开学前夕,有关部门就下发了正式文件,作出详细规定。 据悉,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除国家和省同意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择校生收费 择校生收费有规定 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招收择校生人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学校不得擅自录取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按规定收取择校生学费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高校收费不得滥设名目 各高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经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变相高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或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区别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严禁将普通学生宿舍按学生公寓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公寓类型向学生高收费。学生宿舍的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一律不得强制配备并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要求各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困难学生不因其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又讯新学年开学之际,省有关部门再次重申,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必须不折不扣地全面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通知要求,目前尚未按规定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执行;已经执行的地区,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省定最高限额,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另外,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实行免费上学的边境乡镇小学生和边境贫困乡初中学生,以及中央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37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的农村初中学生,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免费上学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规定。 张子卓(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