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罚作弊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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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9:15 河北日报 | |
有考试就存在作弊的可能。发现了作弊学生,学校该如何予以相应的惩罚,一直没有引起许多学校的注意。正因为如此,才导致有些学校在惩罚作弊学生时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 据报道,武某是某大学一名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此,武某将该校告上法院。武某一审败诉,于是他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这所大学肯定感到有点冤枉:按照自己的校规处分作弊学生,没料到引来一场官司,而且最终以败诉而告终。这样一来,使得该高校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以后是修改校规呢,还是继续依照校规扣发作弊学生的学位证书?修改校规,等于承认自己先前的规定存在不足,如果一如既往,会不会再次碰到像武某这样的学生,使自己惩罚不成反而声名狼藉,得不偿失。 看来,要避免再遇到这样的烦恼,有必要探讨一下该如何惩罚作弊学生的细节问题。 其一,对考试中被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应有的处罚,不仅应该,而且必要。作弊属于造假,从本质上讲是对考试制度的撒谎和背叛。撒谎和背叛是不诚信表现,理应受到惩罚。不然,也就失去了考试的本来意义。 其二,惩罚作弊学生关键需要注意把握一个度的问题。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在于教育作弊学生和其他学生远离作弊,以真实的学习成绩向老师、家长和社会有个准确的交代。但是,如果惩罚程度超出作弊学生所能承受的限度,则失去了惩罚的目的。把握好这个“度”,至少要同时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惩罚不能剥夺学生的学习成果。即惩罚应该尊重学生的毕业权。普通的考试作弊,和关系到入学、就业等重大意义的考试有着质的区别。这样,对普通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惩罚自然就不能上纲上线,甚至剥夺学生的正常毕业权。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曾经有过作弊行为的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毕业资格。武某虽然作过弊,但他已经重新修过作弊科目并考试及格。在这种情况下,该大学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无异于剥夺了该学生的学习成果,引来官司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即便武某不起诉,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照样可能遭遇官司。 其次,惩罚不能和相关的法规相抵触。同一个案件,打了两次官司,最终法院以校规不符合法规裁定学校败诉。由此再次证明,“家规”性质的校规必须以尊重相关的法律为前提。法律就是个标准的尺度,只有它可以量出一个事物是不是合乎规范。如果“家规”可以绕开法律单独行使职权,那样岂不势必造成“度量衡”陷入混乱的状态? 学生考试作弊固然不光彩,但是,作弊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同样需要学校在适当的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惩罚决定。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了考试的尊严,又维护了作弊学生的利益。 作弊生告倒这所大学是个标本,其他高校也应引以为戒,避免再度发生这样的事情。 刘海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