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将改革产权制度我省将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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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1:28 云南日报 | |
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我省将从明年1月1日起在省属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中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地、州、市所属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可参照进行。 省政府办公厅在意见中提出:转制科研机构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 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处置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已经与主管部门脱钩的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经贸委审批,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在剥离公益性资产后,对欠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费、所欠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以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售房资金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企业净资产中实行一次性扣除解决。 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经批准,可从1990年后本单位新增的资产中(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划出不超过30%的额度计入改制后的公司资本公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也可用于对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转制科研机构在进行公司改制时,鼓励职工以自然人股东参与科研机构的改制,但原则上不再设立职工持股会;对于已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科研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或鼓励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出资收购职工持股会股权,实现股权的相对集中,促进公司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转制科研机构进行公司改造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科研机构外,原则上不设立国有股,对确需设立国有股的,其国有股权由相关企业(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持有,并履行国有出资者职能。 赵学康(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