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举证不力挨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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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2:39 云南日报 | |
新生儿 :无呼吸 无心跳 无哭声 本报讯富民县一孕妇到医院分娩,医生经6个小时的检查及分娩手术,由于医生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死亡。于是,这对夫妇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因医院方举证不力,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近日,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给夫妇精神抚慰金15000元。 2002年5月10日下午6时许,家住昆明富民县的施某、成某夫妇,成某因出现分娩征兆,遂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昆明富民县某卫生院生产,并于当晚6时40分未交纳住院押金的情况下住进医院。医院妇产科的一名医生对成某做了产前检查,其结果是产妇及胎儿均正常。当晚9时左右,该医生下班后,另一名医生又来接班,夜间11时,新来上班的医生为成某施行人工破膜术,11时30分发现胎心改变,这时,成某遵医嘱,并配合医生协助产婴。12时,成某产下一男婴,但新生儿无呼吸、无心跳、无哭声,全身苍白、肌肉松弛,经医护人员进行吸痰清理,胸外按压人工呼吸、肌注肾上腺素等多种抢救术后,该新生儿仍无心跳、无呼吸,被确认因重度窒息死亡。 事后,被告某卫生院未申请有关部门对死婴进行尸检,也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只是向富民县卫生局报告了此事。该卫生局于同年5月13日到被告医院作了调查,并作出了该新生儿死亡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医生的整个分娩接生过程符合操作规程;婴儿死亡与某中心卫生院没有直接责任;该中心卫生院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2002年5月23日,富民县者北法律服务所召集双方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被告仅同意从道义上补偿原告2000元,但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无果。同年5月29日,原告即向富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医疗服务关系,并有原告的新生儿死亡的客观事实,被告存在对原告的新生儿死亡原因举证不充分以及对胎儿脐绕颈可能产生分娩并发症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全面的过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于是,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富民县该卫生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