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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大学毕业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5: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菁莹)11月19日上午9时,江西某高校的毕业生余某和母校对簿公堂。作为原告的余某目的明确:要求母校授予自己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1999年,余某考取江西某高校电气自动化工程学院,成为该校全日制在校生。2000年6月,还在读大一的余某替同学代考时被监考老师查出,随即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保留其复学资格半年”的处分。2001年2月,余某复学,今年7月,余某毕业。

  学校以“考试作弊,被记勒令退学的处分”为由,只给余某颁发毕业证,拒绝为其授予学士学位。此后余某多次向学校申请,无结果。余某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11月19日,此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相关规定:高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而其中对思想、道德是否作为取得学士学位的标准,没有做明确规定。

  学校则认为,学校制订的《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及考试舞弊,并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校规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原告、当地媒体提出的质疑,校方代理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第25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订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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