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替考者告母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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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5:3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张光辉 “学校自己制订的《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属超越职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11月21日上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位因替人考试而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向母校提出了质疑。 这名毕业生1999年考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学习。2002年这名毕业生替一位同学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查出后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今年6月20日,这名毕业生领到了毕业证书,但被告知拿不到学士学位证。因为《学生手册》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今年9月17日,这名毕业生来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向母校郑州航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郑州航院评审学位程序非法;判定郑州航院所编《学生手册》中“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位”之规定无效;判定郑州航院重新依法评审他的被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并授予学士学位。 在庭审中,这名毕业生说:“我因替人考试被学校进行处分,但在之后的时间里,我努力反省,积极表现,刻苦学习,并拿到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证明我已经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学校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授予我应得的学士学位。” 此次庭审,郑州航院未到庭。记者到该院采访时,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当然有资格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而且关于学生作弊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全国的高校大体是一致的。 该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认为,学生一进校门,学校就向其发放了《学生手册》,对学校学位授予规定予以明示。这就相当于一个事先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学生违反了约定中的内容,学校就要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但是议论已经由此展开。 河南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认为,1980年出台的我国《学位条例》主要是从宏观上提出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学位条例》没规定到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在《学位条例》已经出台20多年后的今天,学校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制订一些措施,以保证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应该得到肯定。类似这样的诉讼,是法律逐步完善过程中的必然的尴尬。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则认为,这样的诉讼一再出现,将“高校依法治理”的问题置入公共视野。 但是学校一方的态度很明朗。被告郑州航院有关负责人就对记者明确表示:即使法院判学校败诉,学校也不可能给这名毕业生补发学位证。“因为这无疑相当于给考试作弊开了口子”。记者注意到,从今年开始,郑州航院已将《学生手册》中对替考学生的处分加重,由原来的“留校察看”改为“勒令退学”。 对于此案的进展,一位教育界人士表示担忧。他说,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判例法体系,所以案件的结果目前仍然存在悬念。但是,此类“校规碰撞法律”的现象频繁出现,应该引起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