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医疗赔偿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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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5:52 云南日报 | |
医院告知术后风险,患者右眼术后失明,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报讯昆明市民郭女士因右眼底黄斑裂孔到某医院就诊,经两次手术后,其右眼彻底失明。由于手术前医院已将所存在的风险告知了本人,又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近日,五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因右眼视力下降,于2002年6月24日到云南省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眼黄斑裂孔合并黄斑前膜。同年7月5日,医院对其右眼进行了手术,随后就出院。8月28日,郭女士到医院复诊发现其右眼晶体后囊浑浊,眼内气体完全吸收,视网膜脱离,多处固定被折。后于8月30日由医院再次为郭进行了右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术、晶体超声乳化术,9月11日出院。在两次手术进行前,医院均告知了郭女士在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郭女士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今年3月,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郭女士右眼视力丧失,没有医疗过失责任,郭女士医疗事故争议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郭女士不服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是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医院医治不当所造成的,请求法院判令医院丧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已提供了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事实,郭女士右眼视力丧失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因果关系。郭女士虽然不予认定法医鉴定结论,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也未向法院举出相反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的违法性,故确认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根据有关规定,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