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污染处理设备的违法情形及处罚额度(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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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1:14 云南日报 | |||||||
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污染物应经处理后方能排放,但近日,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的行动中,环保部门发现,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环保部门明确了8种违法情形及具体的处罚额度,作为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的“尚方宝剑”。今后,排污企业出现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等8种情况时,都将被环保部门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而受到处罚。 其中,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将被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导致水源污染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导致大气污染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劲松 宋 蕾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