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违反助学协议企业索赔5万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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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4:0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亓树新 今年通过专升本进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成教学院的杨某,为自己作出继续求学的选择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日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他双倍返还当地一家资助企业的培养费5.5万多元。 杨某是黑龙江省尚志市乌吉密乡人。由于家庭生活贫困,1998年1月14日,由其所在的中学“做媒”,黑龙江省圆宝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杨某签订了助学协议。协议约定,圆宝公司从杨某高中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资助其读书直至大学毕业止。杨某按照圆宝公司需要填报高考志愿,并在大学毕业后到圆宝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杨某不得因为个人原因中途辍学。如果圆宝公司违约,杨某就学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将不予返还;如果杨某违约,应付给圆宝公司两倍于就学期间支付的培养费。该份协议经尚志市公证处公证。 签订助学协议后,圆宝公司每学期资助杨某就学生活费1000元,从企业劳资科分月在工资表中做出,直至高中毕业。1999年7月,杨某因为发挥不力,仅考取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科。此后,圆宝公司支付了杨某的学费、生活费、寒暑假旅差费等,共计27699元。 2002年7月,杨某毕业。但是他没有到圆宝公司报到上班,而是参加了专升本考试,并顺利进入哈工大成教学院。当他把这个消息告诉企业时,被圆宝公司拒绝。圆宝公司认为,杨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报考了专升本,现继续求学,违反双方签订的助学协议,因此要求杨某立即回企业上班,并不再资助他本科就学的费用。 在杨某不同意暂回企业工作,又追索违约金未果的情况下,今年初,圆宝公司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合法传唤杨某未能到庭。同时作为被告的杨某的父母在法庭上说,感谢圆宝公司资助孩子读书,但助学协议第一条写的资助时间是从“高二至大学”,现在杨某还未毕业,没改变专业,也没有不想回到企业的想法。本科也是大学,是真正的大学,因此没有违约,不应返还培养费。 法院认定,助学协议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杨某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专科后,是就读大学范围之内,应以本次考入大学为准,专科毕业后,杨某应回厂上班,履行协议,但杨某专科毕业后又考入本科,已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杨某及其父母双倍返还圆宝公司助学培养费5539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72元,其他诉讼费2172元。 据该案的审判长高淑云介绍,在法定限期内,杨某及其父母没有提出上诉。因考虑杨某的还款能力,圆宝公司同意先不执行此款,等杨某毕业后再逐年偿还。 杨某违反助学协议的案件在当地引发了争议。有人说,杨某继续求学是他的权利;而有的人认为,这起案件折射出大学生的诚信问题;有人说,企业捐资助学一旦与利益关系挂上钩就变了味;但有人也认为,圆宝公司与杨某都没有必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圆宝公司行政部部长王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资助杨某有两方面考虑:既能帮助他完成学业,又能为企业发展积累力量,一举两得。助学与捐助“希望工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双方就没有必要签订助学协议了。既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就应当履行,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哈尔滨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圆宝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附条件赠与合同,从道义上讲,杨某有履行的义务。但从法律上讲,如果杨某愿意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那么他完全有权利选择继续求学。 目前杨某正在哈工大就读本科,为了赚取学费,他同时要做几份家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