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解读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生条例 有七点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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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3:54 新民晚报 | |
市人口委负责人上午解读《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报讯(记者施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关部门负责人上午为记者详细解读新《条例》的诸多“有所不同”。 ——再生育条件有所不同。新《条例》将原《条例》3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例从适 ——生育规定的适用有所不同。新《条例》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政策之规定,改变了原《条例》以女方户籍地为准的规定。 ——子女数的认定方法有所不同。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将过去累积合计子女数的认定方法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不同。新《条例》将原先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次生育的“晚婚”“晚育”认定条例,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凡达到晚育年龄并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申领《光荣证》对象的界定有所不同。新《条例》已将领证对象从夫妻调整为公民,即只要夫妻一方符合领证条例的,符合条例方就可以单独领证。 ——奖励内容有所不同。新《条例》增加了3项奖励措施,延长了晚育假,明确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在年老退休时一律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原《条例》规定的城镇分配住房和被拆迁户的安置奖励和独生子女在乡村企业招工优先待遇等两项奖励措施已自然消失,新《条例》同时还取消了对婚后无子女夫妻的奖励。但对于在新《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仍可按原《条例》的规定享受奖励。 ——无计划生育者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对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公民,新《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部分处理规定,同时取消了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父母自理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公民所在单位的处罚。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玲丽今天在回答本报记者的提问时还表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而改变的,原领有的《独生子女证》不需更换。对持有《光荣证》者,其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而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以及持证者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费的问题,有关具体金额和申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