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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2:5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记者昨日从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云南分会场上获悉,为更加有效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今年我省将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

  据了解,去年我省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和查处乱收费的力度,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初步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初中实行“一费制”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制”政策这两项重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是,我省一些地区和学校乱收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

  针对这些情况,昨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在今年内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群众举报限期、限时答复制度,经常性督查制度和春秋两季三级联动的大检查制度,让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都做到“学校明明白白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对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学校,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促其整改;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进行各种形式摊派,以及对抵制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的学校进行打击报复的,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规违纪乱收费的典型案例,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决不姑息。

  主管部门要求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逐步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试行收费的审计、公示、督导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收费收入要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此外,“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要通过媒体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制”政策。收取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学费、建校费或赞助费。

  宋 蕾 吴晓燕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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