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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考生签下无效合同 导致考生失去入学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0:33 半岛都市报

  本报济南讯 济南一高校体育教学部与两名考生签下了招生合同,结果两名考生既未被这所高校录取,也未能被其他高校录取,两考生以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这所高校退还保证金,并赔偿两名考生2万元的经济损失。

  两名考生2002年7月3日与山东建筑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签了报考合同,并交了5000元作为保证金,约定考生的文化考试达不到最低提档线,保证金退回;如果改变报考志愿,
保证金不再退还;若两人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提档线,则该教学部必须录取。不料两名学生高考成绩合格,却被拒绝录取,导致他们当年失去读大学的机会。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学院认为,两名考生不能上大学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签订了一份有违国家招生政策的无效合同,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同时,被告还认为学院的体育教学部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原告的损失是自己签合同不慎造成的。

  法官认为,山东建筑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是该学院的所属部门,体育教学部与两名考生签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有效合同,此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学院负责。法官同时认为,由于体育教学部私自对外签订招生合同,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两名考生当年失去上大学的机会,该高校对此应负全责。

  据了解,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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