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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等”7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2: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万永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虽然距《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已过去7个月,但仔细研读该条例,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副院长刘林认为,“等”上这7个月还是值得的。

  刘林说,众所周知,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界、教育界与社会上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特别是在“产权”、“合理回报”和“税收优惠”等重大问题上更是争执不休。但是如果因为个别问题的分歧,整个实施条例都“搁浅”,也不是大家所愿意见到的。所以,尽管条例还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能够出台”,还是个重大进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方案”,一方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众多法条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这些细化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解释,如第二条对“国家财政性经费”做出的限定性说明;另一类是根据法条的精神与原则,就如何操作做出的具体规定,这类细化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大部分篇幅。其中对当前一些民办教育领域中一些有重大分歧的问题,条例都做出明确的“回应”。

  刘林说,给他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三大问题。一是第六条,刘林认为这是针对近年来“公办名校办民校”和“独立学院”这一热点问题做出的专门法律规定,他印象中这还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从内容上看,既肯定了这一改革的成果,又加以具体的规范和必要的限定。在当前来看,这是非常及时的。去年某省3所公办中小学转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众说纷纭。本条例第六条此次给予了明确表态:“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二是第三十八条,即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及其优惠政策问题。条例中明确“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有关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这个政策上来看,基本上满足了绝大多数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税收上的要求。

  三是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即关于合理回报比例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始终是《条例》制定中的一个焦点。比例数一直是大家最关注的。《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数(由于全国发展不平衡,也不宜做统一硬性规定),但明确了操作原则与方案,既保障了民办学校自主权,又通过限定条件和社会公布等必要程序使公共利益有所保障。虽然是个折中性结果,但也不失为当前最好的选择。

  刘林说,当然,对《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也期盼着通过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来推动立法部门加以完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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