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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2:3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万永

  黄河科技学院院长胡大白3月17日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了,对为民办教育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明确规定给予奖励,对民办教育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同时,对不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要给予惩罚。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胡大白说,条例的初衷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大发展,但完善的法制环境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至关重要。省市政府在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时,应进一步明确:1.登记机关与批准机关的关系,防止多头管理,民办学校应登记为事业单位,因非企业单位按国家税务局规定要交所得税,本条例规定不收回报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交所得税。2.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省市应明确资金为谁而设,经费应由谁来出,应规定资金最低数额。3.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回报的比例应由省市规定更合理,因为区域的发展不平衡,省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具体制定回报标准,这样更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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