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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高考报名纠纷案-谁剥夺了我的参考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0: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杨登峰 通讯员董雪梅

  2004年高考在即,西安市一名高三学生小瑾(化名)却没有像其他学生一样忙着备考,而是和母亲一起奔走于各部门之间,为争取她的高考权利而忙碌。

  然而,几个月的努力依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陕
西重型汽车总厂子弟二中告上法庭,要求学校为她办理报考手续,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这也是陕西省第一例高考报名纠纷案。

  小瑾生于1986年1月,在被告陕汽总厂子弟二中读高三。2003年12月13日,她与同班同学发生矛盾。放学后,小瑾叫来外校同学出面交涉,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但双方并无大碍,之后小瑾照常上学。

  12月18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去学校调查打架事件,第二天小瑾上学时就被挡在了校门外。“这之后,我们多次要求学校让孩子进校上课,他们都不同意。”小瑾的母亲说。

  对此,陕汽总厂子弟二中一位副校长对记者说:“我们没有拒绝她入校,是她自动退学,且累计旷课21天,我们对她的处理跟打架没有关系,是鉴于她以前的表现而做出的决定。”据这位副校长说,小瑾在学校的影响很坏,上课时经常照镜子、吃东西,还老旷课、迟到、顶撞老师,并且迟到了连声“报告”也不喊就直接闯进教室。在小瑾打架前,他们已经开了三次会议研究怎么处理她。

  “12月20日,我们还给她家打电话,她妈说她病了来不了,我们还以为是公安机关调查打架的事,把她吓得不敢来了。”这位副校长还称,每学期班主任都会宣读学校的规章制度,“能接受的可以在这儿上,不能接受的就不要在这儿上学”。

  小瑾的班主任对小瑾的评价是:比较随便,情绪化特严重,学习成绩在班上属于中下等,接受能力还可以,就是行为习惯不太好,屡教不改。而小瑾的同班同学说:“她没有老师说得那么严重,平时和大家的关系还不错。”他们也表露,如果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会非常难过伤心,可能会考虑转学。事后,小瑾的母亲曾四处找人,希望孩子能尽快入校,因为马上就要高考了,她不想让孩子的多年苦读就这样了结。“好多次了,我都被挡在了校门外头,偶尔找到校长,他也是推诿。眼看3月5日是高考报名的最后一天,我心理很着急,下午找到校领导,但他们说还要开会研究此事。”

  高考报名结束后,小瑾仍未得到学校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小瑾和家人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希望能把握住最后的机会。

  “3月26日,校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区招办给孩子报名,但条件是撤回起诉。我想,为了孩子能高考,这样也可以。可让我气愤的是报了三次名,都没有报成。”

  原告代理人称小瑾被陕汽总厂子校二中拒绝入校,最终导致其未获得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他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此,学校则认为,根据《教育法》和“连续旷课一周可予以开除”的校规,对小瑾作出“除名”决定是正确的。

  随后,记者就此事到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采访,基础教育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听说是采访此事,告诉记者“领导在开会,要开一天的会,明天还要集体到外边去开会”。

  好不容易见到一位副局长,这位副局长表示他不分管此事,只谈了一些个人看法:“校规和国家法律冲突的事情很多,《婚姻法》上说我们国公民到了法定年龄就可结婚,但如果你还在学校,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既然国家授权给学校管理,学校就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看来,小瑾今年参加高考已经无望。但她的家长希望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今年复读的费用,并把希望寄托在了明年的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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