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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剽窃论文并署师兄弟名字 称其为普遍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4:3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万永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大量“抄录”了他人的博士论文,而且还署上了其导师、师弟等3人的名字。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石油大学(华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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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石志强今天承认侵犯了李世春的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发表声明道歉,双方和解。但他马上又要面临由此案引起的另一件案子:同为被告的其导师起诉他未经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上署名,侵犯了其名誉权。12年艰苦劳动成果被别人占有

  李世春是石油大学(华东)教授,一直从事材料学研究。2000年8月,他独立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Zn-AL共晶合金超塑性的研究》,同年11月在清华大学通过答辩,2001年3月取得清华大学的博士学位。该论文为李世春独立署名,分别存档在国家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从想拿清华的博士学位到真正拿到,用了整整12年的艰苦劳动。”李世春说,“但我偶然在网上检索时发现,我的艰苦劳动成果被别人占有了。”

  拿到博士学位后,李世春出国了。在国外时他发现,《科学通报》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2002年第47卷刊登了两篇署名石志强、叶以富(原石油大学教授、现为华东理工大学教授)、李世春、滕新营(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石志强师弟)、王焕荣(石志强师弟)的论文。李世春认定,这两篇文章大量抄袭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博士论文,多次要求四人发表侵权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22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我是为学术界打这个官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庭审中,李世春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在其发表文章的《科学通报》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上公开声明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我承认抄录了李世春老师的论文。”作为第一被告,石志强用“非常内疚”表达自己的心情。但他认为,李世春出国前把论文和资料交给自己,自己署名第一作者,加上李世春和其他人的名字发表,是认为“学生可以用老师的成果,属于认识上的偏差,而且没有为自己牟利”。

  第三被告滕新营和第四被告王焕荣的代理人则认为,滕新营和王焕荣对论文署名并不知情,更谈不上了解论文是谁写的,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被告叶以富身份比较特殊,他是其他几名被告的导师。但他也认定“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署名的,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李世春起诉自己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想在学术界损害自己的名誉”。

  针对这一说法,李世春出示了一份叶以富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这份起止时间为1999年1月~2001年12月的总结报告中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完成论著目录”,第16项记载了《科学通报》已录用该文。在“研究成果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关系”部分,引用了李世春的博士论文成果。

  李世春说:“这证明你知道署名情况。”

  叶以富反驳说:“我当时是让学生向我报自己发表的论文,收集后我写在总结报告中。至于是不是石志强自己写的我不清楚。”“我打官司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学术成果是我自己的,二是为中国的学术界打官司。”在法庭辩论阶段,李世春说:“一名教授一月拿3000多元,相当于100个农民的收入,不管条件怎样也要老老实实做学问,我就要揭露学术腐败。”侵权论文从两篇变成8篇

  经过法院审理和调解,李世春和石志强等被告达成协议:石志强认可其涉案行为侵犯了李世春所享有的著作权;石志强、叶以富、滕新营、王焕荣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科学通报》及《ChineseScienceBulletin》发表声明,内容应包括:石志强认可其行为侵犯了李世春所享有的著作权,叶以富作为石志强的导师,对石志强上述侵权一事没有尽到监督、指导的义务,应承担疏于指导的责任等。

  除了法院出具的这份协议,原被告还达成了内容大致相似的另外一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涉及的是其他6篇论文,两篇涉及第一被告石志强和第二被告叶以富,其余4篇涉及本案的所有被告。

  李世春说:“在我出国期间,他们在8个月的时间里,掠夺性地剽窃了我博士论文的大部分内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名字贯穿6篇文章,有的还涉及一些年轻学生,他们被侵权者蒙骗,进行英文翻译工作,侵权者作为回报把他们的名字挂在论文上。但我只追究这四个人的侵权责任,因为他们中有三人是博士生,一人是博士生导师。”“论文相互署名是惯例”

  本来一篇学术论文,为什么要署上别人的名字,而且会多达四五个,难道真的是有这么多人参与研究吗?“我读博士期间,导师叶以富口头要求我们,发表论文师兄师弟要相互挂名,也要署老师的名字。所以我在发表论文时都署上了他们的名字。”石志强在法庭上说。“我是这样说过,但是建议,不是规定。相互挂名可以相互切磋,是一种好意。”叶以富在法庭上说。

  庭审结束后,记者问叶以富:“你们发表论文时相互署名有多长时间了?”

  叶答:“这在学术界是普遍现象。”

  本案第三被告滕新营告诉记者:“署名三四个不多,你去看看还有十多个的呢!相互署名很普遍。”

  然而,对“相互署名”表示认可的叶以富这次却表示了自己的不满,就在本案审理前,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济南起诉本案的第一被告石志强,告他未经自己许可而在论文上“相互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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