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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的9种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3:4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吕诺)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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