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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作文抄袭是否侵犯著作权?(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8:25 北京青年报

  王宗玉:作文是考察一个人的创作能力、写作能力,应该是写作人自己创造的,具有创造性的特点。但是从本期介绍的情况来看,满分作文的作者基本上是抄袭的,如《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与《微型小说选刊》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相同率达到90%,两篇文章标题只有一字之差。两者有近20处不同,但不同之处字数相差不到50字,反映不出作者的独创性或创造性,显然涉嫌抄袭或剽窃。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署名权、发
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我认为满分作文的作者最起码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将不是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李虹:在今年刚刚结束的高考中,出现了满分作文与他人在先已发表的作品,在文字表达上有90%完全相同的现象,这已很难以“巧合”来解释。不可否认,这是学生在抄袭他人之成果,而不是独创。但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具体分析。因为,学生的抄袭之作,只是体现在试卷上,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意图和举动,此举意在获取高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不产生侵犯原创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后果。对这种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制止,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但应试中的抄袭,与现实中将抄袭之作予以发表,获取名和利,还是应区别而论。

  叶林:从这次高考情况来看,部分满分学生的作文与他人已发表文章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奇地相似,应认定为是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个含义很广的法律概念,包含许多可以相对分离的权利形态。高考考生抄袭他人作品而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如果将这种侵权做更广泛的解释,它还具有骗取优秀考试成绩的后果。高考成绩与考生是否被录取为大学生相互关联,语文成绩在整个高考成绩中占较高的比例,作文写得好,语文成绩通常也会比较高,如果其他成绩也很好,就非常有机会读上大学。如果录取的学校因为抄袭的作文成绩高而录取考生,就可以解释为抄袭者是骗取大学的录取决定。实际上,即使没有被大学录取,但这些满分作文公开出来,抄袭者的名字被当作原创作者而公开出来,他们就会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其社会信誉也会有所提升。所以,这种行为还损害了教育管理或考试秩序。

  议题二:著作权保护中是否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立法?

  主持人: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关于侵犯《著作权法》的纠纷也特别的多,但我们还没有看到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例,请问,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是否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规定?

  王宗玉:著作权保护中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部分的立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侵权问题是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李顺德:著作权保护中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规定,也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权作出特殊规定。

  孟宪友:我国目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尚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侵犯著作权的立法。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即使未成年也依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李虹: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都依法享有版权。青少年的习作、摄影、绘画之作,同样受版权法保护,现实中无视、漠视青少年著作权的现象多有存在。但另一方面,如果青少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比如,抄袭他人作品予以发表,参加作文大赛或结集出版,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民法中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来承担。所以,著作权法中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但对于青少年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重在分析其原因,重在教师、家长的教育和引导,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也应考虑行为的情节、后果,并从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实际出发,酌情而定。

  议题三:学生一旦侵犯著作权,该由谁来赔偿?是否要区分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

  主持人:如果学生的抄袭或剽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有区别吗?

  王宗玉:在侵犯著作权中,应当区分成年和未成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显然是不一样的。如果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不一样。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李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当学生侵犯著作权时,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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