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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新政策将实施 毕业生视就业情况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32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今年9月就要跨入大学校门的贫困新生们将有新的希望。记者昨日(7月22日)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秋季开学后全面实施“新法”。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广东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秋季开学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新政策将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据介绍,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特别警示:恶意欠款媒体曝光

  新政策规定,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和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记者胡键 实习生麦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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