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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毕业证学生状告北京市教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4:39 法制晚报

  讨毕业证学生告市教委

  当庭追加第二被告 因不符合程序被法官制止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今天8时30分,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张华(化名)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今天8时20分左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干部李开发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法庭。此后,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郝老师以及代理律师也到达法庭。

  截至8时30分,原告张华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其父亲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8时30分,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在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时出现了一个小插曲,他所宣读的并不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因为他认为,应该将原告所在的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追加为第二被告,因此他在新的起诉书中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

  法官当即向原告代理人说明,该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不能追加为被告,法院应经根据需要追加学校为诉讼第三人。但是原告代理人对此解释开始并不满意,并当庭开始翻看《行政诉讼法》,后在法官的要求下开始宣读向法庭递交的起诉书。

  在被告举证的过程中,被告首先以原告的学籍登记表证明原告二年级下半学期的15门课程没有成绩,也没有参加补考。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学校是否给原告张华安排过补考的问题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学校既然要求原告参加补考,但没有书面补考通知,也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学校对补考时间、考场和监考人的安排,而校方解释这些是学校的工作事项范畴,没必要提前说明。此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原告和校方代表的情绪激动,言词也激烈起来,原告甚至说出校方不如实回答问题就是藐视法庭。法官马上制止争执,并在原被告双方缓解情绪后继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仍在激烈的辩论之中。

  案情回放

  北京市教委的答辩状中称:原告系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学生,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作出了“关于对其问题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终止了原告的学业,原告没有参加2002年上半年期末的15科考试。后经教委协调,学校撤销了终止原告学业的决定。原告于2002年10月又回到学校上学,学校通知其参加15门课的考试,原告拒绝参加。毕业时,学校没有发给原告毕业证书。

  原告认为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发给申诉人毕业证书。

  市教委认为原告15门课程没有成绩,其要求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没有依据,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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