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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版权法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14世纪50年代,铸字盒、冲压字模、铸造活字的铅合金、木制印刷机、印刷墨盒和一整套印刷工艺的发明和应用将图书的工业化复制和作品的商业价值凸现出来,于是版权制度开始萌芽于政府特许印刷商享有专有的复制发行权。到18世纪初,随着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制上的觉醒,在版权立法上以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令》为先声,终于出现了版权保护质
的飞跃———权利实现了向作者的回归。

  在此后的200多年间,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在作品传播中的应用,都不同程度地拉动版权保护制度向前发展。科学技术成果在文化领域的应用不仅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奠定了基础,为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提高人的素养,增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带来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机遇,随着唱片出版和发行、摄影图片的制作和销售、电影的放映等等,上个世纪初版权保护制度出现第一次飞跃;大量的作品表现形式被写入版权法律中。而在版权保护制度的积极作用下,文化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20世纪后半叶,是科技发展的新世纪,随着录音录像制品、卫星广播、有线电视、复印技术、计算机网络和数字化作品的出现,版权保护制度再次迎来了发展的时机。在确定了对作者权利保护的基础上,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等传媒等的邻接权被认可,而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确认,更进一步细化了作者和邻接权人的权利。1996年12月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草拟工作中,国际版权机构在尽可能地将WCT和WPPT与《伯尔尼公约》衔接的同时,在对数字系统中保存和传输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权利、对数据库的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发行权与数字网络的关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复制作品的范围等等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在当代,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是不一致的,虽然中国尚未在WCT和WPPT上签字,但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也将根据情况,确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刘水云(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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