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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发生意外,老师处置不当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09:27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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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而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也令人防不胜防。在南京,类似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此,学生到外地的春游秋游被禁止了,孩子课间活动时老师在一旁盯着,课外有的学生还学起了防身术。尽管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
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日前建康路小学和老师签订的一份“责任书”,则再次让这一话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学校与老师签“责任书”

  建康路小学和教师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书上明确指出,如果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教师要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汇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该校于慕珍校长告诉记者,学校规定课间10分钟要有专门的护导老师在校园值班,每个护导老师都有岗位,有的在楼道,有的在操场等,如果学生出现打闹等情况需及时制止,但学校每年还是会发生一两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一旦遇到这类事情,很多家长就会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更有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而学校和老师签责任状是为了用制度约束老师的行为,让教师切实履行值班、护导的责任,将“危险”降到最低。

  建康路小学安全工作责任书规定:“老师值班、护导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完成工作;尊重学生,不讽刺、辱骂、体罚学生,不用教师忌语,按时放学,护送学生过街;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当事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教师要进行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汇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据悉,目前该校50多名教师都自愿签了责任书。

  部分老师对责任书有异议

  对于这份责任书,该校值班老师芮勤表示,自从签订责任书后,自己工作积极了,以前经常忘记自己哪天值班,现在值班前一天就会把值日的袖套准备好。而白下区某小学一位老师表示,学生在学校出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分析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然后看老师究竟有没有责任。签不签责任书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老师一定要尽到教育好学生的责任,告诉学生安全知识。很多事故发生根本是不可预料的,老师只能起到一小部分责任,关键还在学生自己。

  更有老师认为,建康路小学的责任状无疑会给教师增加压力,教师值日时视野有限,远一点或者背后发生的事情有可能就看不到,而且现在学生很活泼,发生事情只在一刹那,根本来不及提醒,老师的压力实在太大了。

  对此,于校长解释说,责任书就是强调值班和护导老师在课间10分钟一定要到岗。学生发生了意外,学校不要求老师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值班老师离岗或者不在岗,学生发生意外,则教师就得负责,这些都是合乎情理的。

  律师呼吁制订《校园安全法》

  昨天,衡理律师事务所哈明琦律师表示,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按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确有过错,法院就会判决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笔赔偿费是否要由责任老师承担,则是学校内部自行解决的事。

  建康路小学如果和学校老师签订了责任书,责任书上也写明了什么情况下需要老师承担责任,双方签名了,就表示这份责任书是有效的,教师应该按照条款执行。但是这位律师也提醒广大教师,在签订类似的责任书时一定要看清各项条款。

  哈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每个学校都有教育部下发的《校园意外伤害处理条例》,但这一条例只是教育部门出台的一个规定,并不是相关法律,所以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些校园伤害案时,不会把这一条例作为审判依据的。同时,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因此,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这样处理一些校园事故时有法可依。 南京日报记者 钱红艳

  新闻链接:学生校内意外事故案例

  案例一:今年4月16日早晨,柏女士在给女儿换衣服时,发现女儿的左胳膊上有3处伤疤。女儿告诉她,这是学校同桌男生胡某刺的。第一次胡某用针头在她的胳膊上刺了一个“忍”字,一个“回”(未刺完,只刺了“口”)字;第二天的英语课上,又刺了一个“单”字,并抹上蓝墨水。当时她想告诉老师,但胡某威胁说,如果她将此事说出来,就打她。得知此事,柏女士立即向学校反映,并带女儿到医院诊治。胡某则说,这几个字是对方让他帮忙刺的。就如何处理此事,学校及双方家长发生了争执。柏女士坚决要求胡家承担女儿用于去除疤痕的60%的费用;其余40%由学校支付。校方则认为,学校只负责孩子的教育,学生之间发生的事应由双方家长负责,此事与他们无关。最终,胡家答应独自承担去除疤痕的全部费用。

  案例二:去年,白下区某小学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小学生坐在凳子上挪动凳子时,因为凳子的榫头松动,导致学生手指夹在空隙中,手指指端受伤。由于学校存在对课桌椅维修不力的责任,最终学校给予学生一定的慰问金用于治疗,并派教师给学生补课。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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