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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分担经费应占70%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5:53 新京报

  本报讯 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将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各级政府按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经费的比例,建议中央和省级的投入占到70%以上。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透露了《义务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路甬祥称,近年来我国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如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义务教育
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每年1亿元,资助西部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100万中小学生。从今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从春季的3亿元增加到8.3亿元,为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这一举措将使2400多万名学生受益,约占中西部农村学生总数的22%.尽管如此,经费投入不足仍是突出问题。路甬祥指出,造成原因主要是投入机制不规范。

  路甬祥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核心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与投入职责。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经费分担制度。

  今年4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组分赴江苏、甘肃、贵州等地检查,为修订《义务教育法》做了一些前期调研工作。

  修订建议

  建议1各级政府按权担责

  一种意见是,按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经费的比例,中央和省级的投入要占到70%以上。

  另一种意见是,将义务教育的事权划分为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由各级政府根据事权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建议2设少数民族地区专款

  国家首先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并在法律中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设专门条款规定国家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的具体措施:如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专款,对少数民族在办学中的特殊困难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任教等。

  建议3财政转移补充缺口

  规范国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转移支付中对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明确中央、省、地(市)

  级政府对县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原则和责任,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下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缺口进行补充。

  建议4明确流入地政府职责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明确流入地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主渠道作用。

  存在问题

  针对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反弹问题,有关报告指出

  初中教学内容不适应农村需要

  路甬祥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虽然增加了义务教育经费,但是离义务教育事业的基本需要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经费投入不足仍是突出问题。

  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仅财政预算内基本没有安排公用经费,连杂费收入也常被挪用于发放教师津贴、补贴和改造危房、偿还债务等,导致一些农村中小学无法正常运转;仍然存在拖欠教师津贴、补贴的现象:“普九”欠债严重,有70%左右是因新建校舍和“普九”达标形成的,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债主封校门、校长被打等现象。

  检查还发现,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反弹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因为学生家庭困难,交不起杂费和书本费,二是因为现行初中教育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不适应农村的实际需要,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本报记者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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