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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新规定处分教育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2:07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党纪政纪处分教育乱收费

  日前,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系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及其家长收取费用,构成违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中,学校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违反“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的;公办中专学校擅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高等学校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收费项目,搞“双轨”和变相“双轨”收费、“点招”收费或降分收费,收取“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费用的;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债等名义强迫学生交费的;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违规强行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以及强迫乡以下农村学生购置校服的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另外,对教育行政部门违纪行为的处分也有相应的规定。王晓卫 杨中梁(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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