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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各类学校实行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41 新华网

  学校收费多少,只要在公示牌上一查就明白。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决定继续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教育收费全部公示

  江西省境内公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都应公示。

  据了解,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已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学校,要对“一费制”实行的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公示。

  在学校校内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要尽可能在醒目位置独立设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除了公示之外,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和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公示内容须经审核

  全省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等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必须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内容不得公示。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未公示收费可拒交

  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违法款项予以上缴国库,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收费单位领导责任。(胡骅)(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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