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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起高等院校拒颁学位证行政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6:05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孙晓岚) 集美大学毕业生廖志强启动了厦门市首起状告高等院校拒颁学位证行政案,但首战告败。昨天下午,集美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集大说自己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集美大学是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而其学位评定委员会仅是集大的内设机构,因此集大属于适格被告,其辩称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集大还辩护说,法院是否具有司法审查权。法院认为,学位授予单位即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无权规定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而且该条款并无明确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具有终极裁决权,也未排除司法审查,因此法院有权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当然,集大未将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告知廖志强等人,属于程序有瑕疵,但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行政行为被告负有告知义务,且原告也在期限内行使了申辩权。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集大制定的《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具有法律依据。至于被告集大以原告廖志强受过留校察看以上行政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属于合理性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做审查。

  事件回放:

  打过架的学生没学位

  原告廖志强于1999年9月被集美大学录取到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系学习,就学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于2001年6月25日被处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纪处分。

  处分期间,廖能遵守校规,集美大学因此在处分期限届满后解除对廖的留校察看。2003年6月9日,廖志强获得“优秀三等奖学金”。2003年7月,廖以合格的成绩如期毕业,但被告集美大学仅颁发给他毕业证书,而没颁发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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