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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3:28 法制晚报

  烈士子女考高中加20分

  本报讯(记者那媛)记者昨天获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出台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20分。

  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
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寄宿学 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 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 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 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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