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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校园意外预防处理纳入湖南省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1:26 潇湘晨报

  本报讯  对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省人大一直高度关注,目前正处于立法听证阶段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并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停止使用等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该草
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事故处理专项资金。”这个规定试图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上形成良好的衔接。

  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预防、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据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介绍,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确保教育设施包括体育设施安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当适当给予补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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