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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借读收费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16 千华网-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周立)昨日记者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获悉,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日前出台了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政策。

  政策规定,对户口不在本市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确需借读的学生,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后,有关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缴纳,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农村(县城所在地镇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户口在本市(所属县除外)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据介绍,借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全额上缴本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借读费纳入综合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核拨。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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