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有章可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9:4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肖雯栎 实习生 李俊杰)省物价局今天公布了《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所有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由省、市级重点中学自筹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大专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公办学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同时声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需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学机构如果涉及到挤占挪用收费收入、跨学年(期)预收费用、强制保险和重复保险、强制统一代购学生用品等10项违法行为,将受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