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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十条禁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42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1月17日电(刘非小、李让恒)湖南省教育厅17日向各县市区下达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禁令》。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说,顽固地存在于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倾向,严重干扰了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落实,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施行,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封杀。

  湖南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组织升学考试;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高中招生坚持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会考“两考合一”),以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

  二、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组织学生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

  四、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竞赛。

  五、严禁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除高中毕业会考之外的统一考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考试排名奖罚教师和学生。小学生和进入课改的初中生,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

  六、严禁在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之外编写、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

  七、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或有偿补课。

  八、严禁全日制中小学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严禁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到文化补习学校兼课。

  九、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

  十、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学校在职教职工为有关机构代办保险等业务。

  禁令文件中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对照上述规定,结合学习中央有关规定,在近期组织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对整改不力或继续坚持错误不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完)(责任编辑: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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