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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学生作弊规定过于简略 高校教师说"作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4:09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提示:高校该如何处置作弊学生,教育工作者可能是最有发言权的人群。本报近日连续报道的“作弊大学生告赢母校”一事,引起了众多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很多老师致电或写信到本报,参与讨论。本报现摘录其中两封来信。

  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吴卫星——

  法律对学生作弊规定过于简略

  南京日报法治版编辑:

  我是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看了贵报近日的连续报道《作弊大学生告赢母校》后,产生了一些想法。

  我认为,作弊大学生被处罚后敢于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不管最后胜负如何,至少反映出两点:一是学生受教育权受侵害后,可能获得切实的司法救济;二是学生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萌生和发展,体现了公民责任与公民精神。

  面对学生作弊,高校能做些什么?高校拥有对学生学籍等事项的管理权,但是,高校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学生考试如果作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大小应当与作弊的违法后果相适应。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考试作弊法律制裁的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该规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则列举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4种情形。但这4种情形中,并没有考试作弊。

  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当学生作弊时,学校首先可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其次,可以根据作弊的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当然,学校在作出处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同样可能会因为程序违法而败诉。最后,笔者建议。第一,我们应认识到,对作弊学生进行处分可能会起到遏止作弊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一律诉诸处分并不能有效地遏止作弊。预防作弊才是根本。第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作弊规定的确过于简略,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高校应当通过民主途径,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制订出实施细则。如此,大学自治、学生权利保障就能得以平衡与兼顾,民主、法治精神也才能在高校学生管理方面得以生根。

  吴卫星

  南京财经学大学研究员高亚东——

  学生作弊可不授予学位

  南京日报法治版编辑:

  我是南京财经大学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组长、研究员。看了贵报近日的一系列关于学生作弊的报道后,我认为,本科大学生考试作弊可以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不矛盾。

  我国普通高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都制订了各校的诸如《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和《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各高校的这些规章制度基本内容都是相同的。对考试作弊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许多高校都是这么做的。笔者认为,这样做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照这条规定,不难看出,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称得上是“成绩优良”。“成绩优良”,指的是本科毕业生的总体成绩优良,有的毕业生有部分课程是成绩优良,但有的课程却考试作弊,这就不符合条例中“成绩优良”的规定;

  其次,考试作弊的学生,要通过作弊手段才能通过课程考试,就说明还没有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求。

  最后,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最基本的条件、最起码的要求便是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考试作弊的实质就是违背了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也不符合这条规定的要求。

  实际上,考试作弊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也是学术水平问题。因此,考试作弊不能授予学位是无可非议的,而学生如因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所受到处分,则不应影响到其学位的授予,因为这不属于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范畴内的问题。

  由此可见,对考试作弊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时期。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中考试作弊的事时有发生。但考试作弊也不应全责怪于学生。一方面,它是社会上假冒伪劣等不正之风在高校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与高校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工作尚没有完全到位有一定关系。

  高校除了要有要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注重教风建设和对学生教育等措施外,还要加强对成绩考核的管理。要针对不同的课程,在考核的方法与内容方面,在试卷命题、监考与阅卷评分过程中都要力求科学。对“考试作弊”这一概念要严格界定,并且要具有可操作性,尽量使“考试作弊”终止于“作弊未遂”阶段。但是,一旦被确认为“作弊”,则一定要严肃处理。

  作者:高亚东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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