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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的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47 新华网

  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内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增此内容的目的在于逐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在于治本,即从根本上解决学生负担过重问题。

  丁伟认为,导致学生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方面将升学率作为对学校考
核的指标。因此,要解决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作此规定非常必要,但仅凭这一规定远远不够,要解决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政府部门还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文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就在法规进一步关注学生减负的同时,记者意外发现,昨天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将原先规定的减负“9个不得”修改为“5个不得”。

  作这样的修改到底出于何种目的?为此,丁伟进一步解释说,修改的目的在于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市人大常委会在二审阶段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市教委为此还专门召开了主任办公会议,此次规定的“5个不得”部分内容已经在学校中贯彻实施,因此立法后贯彻实施的可行性较大,操作性较强。而原先“9个不得”未列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这部分内容社会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但作为政府的规定,仍应继续实施。

  原先规定的减负“9个不得”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违反规定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用于有偿补课小学、初中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学校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修改后减负“5个不得”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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