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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05 北京日报

  盛大林

  日前,国家发改委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
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在设计民办教育的收费管理制度之前,必须清楚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位置。首先,与公办学校相比,我国的民办教育刚刚起步,这是最大的“教情”。其次,公办学校都是政府出资兴建的,教师的工资也由财政支出,而民办学校的所有投入包括教师的工资,都由投资者支付。也就是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成本上就不平等,但它们却要面对同样的教育市场。再者,民办学校必须考虑投资的回报,而公办教育却不以赢利为目的。———这边厢,民办学校想获得丰厚的回报;那边厢,公办学校却在做着“赔本”的买卖!

  公办学校积累了丰富的教学资源,还有品牌优势,即使与民办学校的收费一样,学生一般也会优先选择公办学校,除非民办学校提供了公办学校提供不了的优质服务。所以,只要公办学校的收费是合理的,那么民办学校的收费就不会太离谱。

  当然,教育仍然是我国的紧缺资源。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管也是必要的。但监管应该以促发展为目的。只要市场能够解决的就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只要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就不应该设定行政许可。基于这个原则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要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申请,二审核,三批准”———这样严格的管制会不会束缚民办学校的手脚?能不能也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它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它实际上是在为政府分担教育的责任。但由于观念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民办教育举步维艰。在目前的情势下,我们应该为民办教育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才是。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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