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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内受伤惹争议 校园伤害赔偿有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10: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小飞(化名)是南京市一所初级中学的初一男生,同学们说他比女孩子还要安静,操场上从来见不到小飞的身影。“原来大人们都说我很野”,昨天,小飞对记者说,自己其实是个很喜欢运动的人,“但现在不敢玩了,我这里的骨头断过一次。”小飞指着自己右胸部的锁骨说。

  小飞的骨头是在今年5月17日断的,当时他还是珠江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那天本来
应该上自然课的,但老师让我们出去上体育课”,就因为这样,到操场上打篮球的小飞,在抢球时被同学撞成右胸部锁骨骨折。事情发生后,小飞的家人要求校方为此承担责任,但校方表示这起事件与己无关。

  学生课内受伤惹争议

  据小飞介绍,5月17日上午的第三节课按照课程表编排应该是自然课,但是自然课才上了一半,自然课老师就让学生们下楼去打篮球。小飞在与同学抢球时,被同学重重撞了一下,随即就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小飞讲,“我死命挣扎从地上爬起来,右胳膊只能垂着不能动,一动就痛得要命”。小飞告诉记者,上第四节课时,实习老师发现他不对劲,就告诉了班主任及他的父母。

  小飞的父亲藏先生告诉记者,学校把小飞送到儿童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胸部锁骨断裂骨折。

  事情发生后,藏先生多次和学校联系,但一直没有结果。据藏先生介绍,8月30日,学校的两位校长带着小飞的班主任和自然课老师上门探望,临走时还留下1000元说是慰问金。但藏先生还是将钱如数退还给学校,要求校方就小飞受伤问题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藏先生说,10月7日,他们再次去学校协商此事,当时校领导提出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赔偿,但10月18日再去学校时,校方却说已经把这件事上报到区教育局了,具体解决问题由区教育局出面处理。

  “事情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藏先生说,原本他们以为事情至此应该有个说法,但他们与那位自称是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时,对方却称:“此事故属于正常的、健康的活动造成,属意外伤害,与校方无关、与肇事者无关、与受伤孩子也无关。”

  “我们觉得纳闷了”,藏先生说他当时就提出,课程表上明明安排的是自然课,老师怎么能上与自然课无关的课程?自然老师是否具备体育老师的专业资质?老师调课后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是不是不要承担责任?

  “这一切都是因为老师擅自调课造成的!”小飞的父亲藏先生一直坚持认为,校方应该对孩子的骨折承担责任。

  日前,记者来到珠江路小学。该校的毛校长称,学校已与家长商谈过此事,并提出给予小飞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慰问。目前,双方仍在进行具体的协商。当记者问及本该上自然课的,老师为什么却让学生到操场上打篮球?发生事故后,学校对此是否负有责任?该校的周书记告诉记者,自然课老师当时的教学任务已经完成,所以让学生到户外活动,况且学生们在室外进行活动也是正常的,“现在不是提倡多给孩子进行户外活动吗!”

  记者又问,学校有没有规定自然课老师可以上体育课。周书记反问了一句,“有规定称自然课不可以让孩子打篮球吗?”

  校园伤害赔偿有漏洞

  “学校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南京市公安学校一名法律教师指出,课程表上安排的是自然课,任课老师擅自改变了教学内容,结果在此期间出现了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学校是有责任的,毕竟自然课老师和体育专科老师相比,在防护方面还是有一定欠缺的,老师改变教学课程,学校在管理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校方应该负有赔偿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老师认为,自然课教师改变课程的行为扩张了或者说提高了学生受伤害的概率,因为教师在擅自改变课程的情况下,让学生从事相对激烈的运动,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保护,因此可以认为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对这个问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老师让学生打球是经过学校同意的,教师又让学生从事了这样一些比较剧烈的或者是比较激烈的、对抗性比较强的体育活动的话,学校应该安排相应的体育老师在旁边进行指导,或者进行一些器械的维护等,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学校也是存在过错的。

  南京一位教育界人士指出,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家长、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近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意外伤害甚至已经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

  据统计,2001年我国约有1.6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有关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是层出不穷,而在法律上,对于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定论,而实践中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寻求司法解决存在了障碍。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10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新法规的出台,总是众说纷纭。”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表示,这一法规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这种学校难解决、家长难索赔、法官难判决的学生伤害诉讼;可以防止出现学校即使无过错也被拖入诉讼中的现象,平衡了家长和学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办法》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幕后推到了前台,参与事故的处理、调解、协助学校筹措赔偿资金等,有利于调动各方因素,促进校园安全。但是,这一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该法规在第八条否定了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监护责任,这是与我国目前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原则相悖的。

  郝律师表示,学生在离开家长进入学校后,家长已不可能对学生实施监护,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转移,只有学校才有可能对在校内的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此时学校再不承担监护职责的话,势必造成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真空。

  新闻链接

  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今年10月份,南京建康路小学和教师签订了一份“安全责任书”。学校规定课间10分钟要有专门的护导老师在校园值班,每个护导老师都有岗位,有的在楼道,有的在操场等,如果学生出现打闹等情况需及时制止,但学校每年还是会发生一两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一旦遇到这类事情,很多家长就会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更有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而学校和老师签责任状是为了用制度约束老师的行为,让教师切实履行值班、护导的责任,将“危险”降到最低。

  责任书规定:“老师值班、护导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完成工作;尊重学生,不讽刺、辱骂、体罚学生,不用教师忌语,按时放学,护送学生过街;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当事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意外事故,有关教师要进行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汇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目前该校50多名教师都自愿签了责任书。

  校长谈怎样才能保护好学生

  王建(北京25中副校长):关键在于规范。环境安全是环境管理认证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的管理要求我们在任何大活动前都要做预案,预案中要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解决方案都详细地列出来。这使大家在事先就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所警惕,一旦危险发生,不会手忙脚乱。

  王淑清(北京市海淀区巨山小学校长):要培养老师、家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校园安全不管由谁来抓,不管整治的力度有多大,都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关键还是要加强自身的防范能力。我们常做一些意外事件的演习,就是为了教给大家,万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怎样自护。

  吴少君(北京劲松职业高中副校长):学生的心理状况、学校与家庭的沟通是校园安全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隐患。比如发生在校园里的或大或小的打架事件,它们所反映出的是学生自我意识较强、在群体中的沟通能力差以及不善于解决分歧等问题。《江南时报》 (2004年12月02日 第二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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