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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5: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廉世民记者亓树新)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在高等学校及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省教育厅日前出台的相关《意见》要求,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发挥教育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同时也应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高等学校应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
校长法律专家咨询小组、法律顾问室等法制工作机构,其中规模较大、院系较多、独立分支机构较多的高校应设置学校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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