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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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1:13 京华时报 | |
作者: 直 言来源: 新闻主体: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千呼万唤的《考试法》有望在今年出台。记者日前从《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中发现,《考试法》草案的制定已经列为教育部今年工作要点。有关人士称,《考试法》草案预计在今年出台。据了解,《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不应限于教育类考试,而应包括所有“国”字号考试。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考试法》理应将所有国家考试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如果其调整范围仅限于部分国家考试,既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也会给整个法律体系造成混乱。因为无论从法律名称还是从法律地位看,《考试法》都应该是国家考试方面的“统帅”,应当统领和规范一个国家所有的重大考试。如果《考试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教育类国家考试,那么显然是“大材小用”的。而从客观需要来看,除了教育类考试外,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国家考试也都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既然如此,《考试法》仅调整规范教育类考试,那么调整规范其他国家考试的法律又该叫什么呢?如果将其他考试法律定名为“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那么规范教育类考试的法律就应当取名“教育考试法”,而不该戴上一个“考试法”的大帽子。 从理论上讲,我国考试法的制定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采用“大考试法”的概念,即制定一部考试法将所有国家考试都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和调整,其名称为“考试法”,当然考试法之下还可以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考试法规;二是采用分类制定考试法的办法,即对国家考试进行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大类来制定规范分别进行调整,其名称分别叫“教育考试法”、“司法考试法”、“公务员考试法”等等。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正缺少一部规范国家各类考试的基本法,因此我国亟须制定的是能够调整和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在此基础上,如确有需要,可以分别制定针对性强的考试法或考试条例作为考试法的“子法”,最终形成我国的考试法体系。就是说,采用第一种模式制定考试法比较合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