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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3:5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月14电(记者陈菲、曲志红)新华社日受权发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个听上去还有些陌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到底是怎样的组织或概念?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

  记者请多年从事著作权行政保护和立法工作的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进行简要介绍。

  许超说,著作权法规定了很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或者作者与剧团之间签订的戏剧表演合同等。有些则无法通过权利人个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一方面作者无法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是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这就是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既可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也较为缓慢。从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至今,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此一家。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备建立,它们将分别从事音乐、音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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