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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今起再降药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1:4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进销差率总体降低5% 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

  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今天开始,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开始执行新的价格及收费管理规定。新规定与老规定相比较,医院的药品进销差率总体被降低
5个百分点以上;为鼓励医院为患者使用单价低的药品,其进销差率比单价高的药品增加最多达15%。

  零售价

  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方法,具体规定是: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计算,中标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20%,中标价在10—50元(含50元)的顺加18%,中标价在5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5%,中标价在100—500元(含500元)顺加10%,500元以上顺加5%。

  各州、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能覆盖的同类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同时,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今年起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今年起,我省把医用耗材也纳入集中采购以降低价格。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合同总额为基数,普通低值医用耗材招标代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人工骨关节、心脏导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植入型高值医用材料,采购合同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招标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0.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招标代理人费用最高不超过0.2%,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0.1%。

  更透明

  中标药品零售价须公示

  新规定简化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审核程序,由原来的由省发改委核算,改变为由招标人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和核定的医院零售价格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并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新规定还加强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内容,规定发现有不执行新规定或有规避新规定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张子卓(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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